局势动荡,损失该由谁承担

局势动荡,损失该由谁承担

编者按境外旅游目的地安全形势变化不定,有时会对出境游客人身安全造成威胁。4月12日,泰国政府宣布曼谷及周边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国国家旅游局及时发布了近期暂缓赴泰旅游的提示。随之,各地旅行社迅速暂停赴泰旅游,近期赴泰旅游团不得不延期、改线或退团。那么,这些突发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国家旅游局应急办特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韩玉灵教授撰写本文,以便旅行社和游客明晰此种状况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泰国局势动荡导致我国赴泰旅游团延期、改线、退团

2006年以来,泰国局势一直动荡不安。今年4月12日,泰国政府宣布曼谷和周边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后,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于4月13日迅速发布提示,建议我国公民近期暂缓赴泰旅游。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也针对泰国局势向本国国民发出了相关旅行忠告。

在接到国家旅游局的有关提示后,为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中国各旅行社纷纷紧急停止赴泰旅游的组团和发团,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紧急撤回在泰游客。对于尚未成行的赴泰旅游团,旅行社也采取尊重游客选择,通过延期、改线或退团的方式应对突发事件。

但问题随之而来。在此背景下,游客未出行的,按其意愿选择延期或者改线,是否产生额外费用?游客若选择退团,交纳的团费是否应当返还?如果应当返还,是否全额返还?已经出行,行程被迫中断的,因滞留所产生的费用和因此无法继续旅游造成的损失等由谁承担?

有游客认为,旅游并未成行理应全额退款,行程被迫中断后的损失也应由旅行社负担;旅行社则认为不能成行或中断行程是突发事件所致,这是为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不得已而为之,仅能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对此,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采取的方法是:向游客退还未发生的费用,但游客要交纳相应的手续费;游客可以要求业者扣除5%以内的费用之后退款。

笔者认为,未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全部退还;已经发生的费用,要扣除。而行程被迫中断导致滞留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游客承担。为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泰国局势紧张引发的冲突显然属于不可抗力。

在通用的旅游合同中,都约定了不可抗力使用免责条款。对泰国发生的事件,由于旅行社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以由旅行社和游客协商变更合同(延期或者改变行程);也可以在解除合同理由成立的前提下解除旅游合同。此时,双方应对已经履行的合同进行清算返还。具体而言,游客预交的团费尚未实际支出的或已经支出但能够退还的,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解除合同是不可抗力所致,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也符合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罗马法“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 的法谚。

在旅游团未成行的情况下,游客按照旅游合同预交的团费中,哪些是已经实际支出而无需返还的费用?哪些又是属于应当返还的费用呢?笔者认为,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属于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必返还。但对旅行社自身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由旅行社与游客协商承担。未支出的费用,如航空公司退还的机票费用、酒店的住宿费用、未参观景点的门票费用、目的地的地面交通费用等,应当予以返还.

从上述分析可见,游客作为旅游合同的一方主体也要为突发事件导致旅游活动终止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莫测,影响游客出行、甚至导致行程被迫中断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尽管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会依法适时发布相关旅行忠告,但由于突发事件“突然发生”的性质、组团旅游“事先付费”的特征,加之游客没有购买旅程延误和取消类保险,因此无法转嫁此类风险。

为更好地保障游客权益,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问题适时推出新的险种,引导游客出游购买相应保险,应当引起政府、保险业、旅行社和游客的重视。在国外,通过保险将旅程延误、取消和途中的意外伤害风险移给保险公司,已成通行做法。

对于希望通过旅游来提高生活质量的游客而言,在选择旅游目的地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旅游资源的吸引力,还要关注政府的提示并考虑前往地的游览安全,更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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